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=累计收入-累计免税收入-累计减除费用-累计专项扣除-累计专项附加扣除-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
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=(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×预扣率-速算扣除数)-累计减免税额-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
其中:累计减除费用,按照个税起征点5000元/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。
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、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
子女教育、
继续教育、
大病医疗、
住房贷款利息、
住房贷款利息、
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、
婴幼儿照护
级数 |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| 预扣率(%) | 速算扣除数 |
---|---|---|---|
1 | 不超过36,000元的部分 | 3 | 0 |
2 | 超过36,000元至144,000元的部分 | 10 | 2520 |
3 | 超过144,000元至300,000元的部分 | 20 | 16920 |
4 | 超过300,000元至420,000元的部分 | 25 | 31920 |
5 | 超过420,000元至660,000元的部分 | 30 | 52920 |
6 | 超过660,000元至960,000元的部分 | 35 | 85920 |
7 | 超过960,000元的部分 | 45 | 181920 |
小张为某公司销售人员,某月取得收入为20000元、三险一金为4520.84元,假设附加专项,扣除有以下几项:子女教育1000元(按1个子女一方按月100%扣除)、首套房月供利息1000元(一方按月100%扣除)、赡养老人1000元(兄妹两人按月均滩)故专项扣除总费用为3000元,那么如何按照综合所得计算期 本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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